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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强学习税法新政 有效防范税务风险

发布日期:2019-12-30     信息来源: 榆林销售公司     作者:王蒲英     浏览数:2675    分享到:

       今年以来,国家以“减税降费”作为政策主基调,出台一系列税收新政,为企业实现提质增效奠定基础。在此背景下,榆林销售公司及时跟进展开学习,按照税收新政要求优化流程,建立长效机制,多措并举全力打好防范税务风险“主动仗”。
       紧跟学习,掌握增值税税法新政。“凡事预则立,不预则废。”榆林销售公司第一时间邀请专业老师,展开税务新政全员培训学习。2019年3月,榆林公司财务部协同业务部门积极学习落实由财政部、税务总局、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《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》,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的应税销售行为,税率从16%调整为13%。我公司结合实际情况,产运销协同发力,从生产源头、铁路部门、销售结算等方面入手,加强业务沟通协调,依据合同约定,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销售结算,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。同时,对此类经济业务深刻剖析,举一反三,为下一步税务风险防范奠定良好基础。
       内外联动,多措并举防范税务风险。防微杜渐,忧在未萌。为了能够及时有效防范税务风险,提升公司整体运营质量,公司财务部在组织全体员工梳理风险防控点的同时,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季度税审排查各项财务风险,并加强与主管税务机关的沟通协调,建立稳定、持续的税企关系,有效有序推进公司税务工作,形成一个“事先有风险预测和定位、事中有风险分析与评估、事后有风险防范与控制”的税务风险防控长效机制。
       精准学习,夯实各项财务基础工作。“不积跬步,无以至千里。”榆林销售公司财务人员针对每一笔经济业务进行学习总结,将新的税法规定贯穿于业务的始终,既符合税法规定,也处理好账务核算,坚决筑牢各项财务基础工作。我公司在取得相关发票时,以税务政策为导向,严格要求,积极落实。取得成品油发票时,应当是销售汽油、润滑油等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;取得符合规定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后,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登录本省(区、市)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,查询、选择用于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信息。
       今年,榆林销售公司被获得税务系统“A级纳税人”荣誉称号。公司将以此为契机,脚踏实地,积极进取,筑牢税务风险防控基础,坚持不懈实现“一一二二三四五”的奋斗目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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